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暨资质状况动态复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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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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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状况的动态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暨资质状况动态复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201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结论为合格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含暂定乙级)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 二、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暨资质状况动态复查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状况的动态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暨资质状况动态复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201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结论为合格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含暂定乙级)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 二、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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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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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状况的动态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暨资质状况动态复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201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结论为合格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含暂定乙级)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
二、检查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4、《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09]4号);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三、检查内容
1、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13年度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以及企业专业人员执业情况,具体包括: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资质状况动态复查主要内容为:
(1)咨询企业股份结构、人员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真实有效;
(3)咨询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检查标准与结论
1、执业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1)良好:检查分值在80(含80)分以上。
(2)合格:检查分值在60-79(含60)分。
(3)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
2、资质状况动态复查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记录表》(见附件2)判定,检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五、检查实施步骤
检查时间为4-7月,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州)检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
1、4月14日-4月2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照企业自身情况自查,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3),4月25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直企业报送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4月28日-6月13日为市(州)检查阶段。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进行检查。6月16日前,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3、6月16日-7月18日为省厅抽查阶段。省厅在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六、检查情况的处理
对执业质量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检查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资质动态复查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将注销资质。
七、其他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和资质状况动态复查是行业监管的基础工作,对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力量,确保检查效果;
2、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5)。对自身存在的相关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各市(州)在实施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行业有关文件依据、执业规程等,明确检查内容,准确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记录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下载附件.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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