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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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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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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发改办投资[2014]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4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概要描述】发改办投资[2014]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4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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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投资[2014]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4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1年以前(含2011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考虑到资格认定工作的需要,2014年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我委发布2014年资格认定结果公告之日。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2)。

  3、资格申请书(附件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11年、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六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或者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仅申请资格延续的机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6、未受处罚声明(附件6)。如果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7)。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8)。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9)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社保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全部人员现状的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3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4、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0)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册招标师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件11)及其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12)。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13)。同时,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传评标专家库人员职称证书的电子文档,无需提供纸质文本。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附件14)。

  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附件15、16、17,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及其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同时,申请单位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电子文件填写和扫描件上传,需要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完成。

  (二)需要同时填报电子文档和提供纸质文本的相关内容,纸质文本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打印,确保保持一致。

  (三)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5或附件17 ;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6或附件17。

  (四)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且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区,经初审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该地区的机构可以不提交评标专家库情况册。申请单位可在申报前向初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五)机构的文本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八)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单位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报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的招标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的内容。

  (二)各申请单位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附件15、附件16或附件17所列项目次序,上传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评标报告(其中专家签字部分应上传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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